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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纺大审〔2017〕2号)
2018年04月08日 15:17    点击:[]


武汉纺织大学文件


 

武纺大审〔2017〕2号

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武汉纺织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5月22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纺织大学

2017年10月26


武汉纺织大学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经济责任”,是指学校二级单位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财务管理状况,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规范、科学发展,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任职期内因工作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岗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配合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干涉和拖延,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政职能部门、学院(课部)、直属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来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 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 预算执行和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 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五) 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六)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管理情况;

(七) 任期内有关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八) 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九) 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

(十)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一般以聘期为主,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到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处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成立审计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条  送达审计通知。审计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原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及审计所需资料清单,并在审计处网站发布审计公告。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审计核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审前准备。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当依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充分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审计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述职报告并于审计组实施审计前送交审计组。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行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单位盖章。

第十三条  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审计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到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进点会,了解审计需要的有关情况,并通报审计时限及要求等。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审计组通过审查送审资料、实物资产、查阅相关文件及调查取证等规定的程序,按照审计规范和规定的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

 

第四章  审计报告与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审核后,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其意见书面反馈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处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征求有关校领导、学校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审计组应再次核对相关资料与数据,必要时可由审计处组织再次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处长审定后,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核实情况及对审计报告的修改处理意见,一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要对审计过程进行检查督导,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  审计处向学校组织部提供最终审计报告,组织部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所在单位,并存档。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五)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六)审计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既要肯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工作业绩,也要指出履职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其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区别不同情况,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负有的责任作出界定。

(一) 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三条 组织部门要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应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任用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重视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反映的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剖析,提出对策和建议,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实施整改或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在60天内将整改结果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结果运用的协调工作。要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了解整改的具体做法和整改成效。

第二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六章  组织领导与审计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在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每年年底,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按照校内单位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岗位变动情况、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提出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项目建议进行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经组织部审核并报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承担重要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校内有关单位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武汉纺织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纺大〔2016〕32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武纺大审〔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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