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文件
武纺大审〔2017〕1号
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武汉纺织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17年5月22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纺织大学
2017年9月30日
武汉纺织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武汉纺织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审计处、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进行独立监督与评价。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中心工作服务,促进学校和校内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和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与过程监管,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源使用绩效。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校长和分管校领导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一)指导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对学校内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议决;
(三)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督促检查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为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推进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协调解决审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出具项目审计报告;负责督促校内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一)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党委及行政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并依法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省教育厅对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三)在审计工作需要时,审计处可以聘请校内外符合相关条件、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为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根据工作需要,报请领导同意并批准经费后,按规定程序可以将某些专项审计项目、计划外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履行相关职责:
组织部负责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负责经济责任人审计范围的确定;负责协调、监督经济责任人自觉接受审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向审计处提供有关经济事项举报线索;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科研项目的审计委托;负责协调和督促院系和项目负责人提供完整真实的审计所需的资料;负责协调和督促院系和科研项目组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做好有关基建、维修等项目审计的准备工作,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提供工程项目审计资料;负责审核工程项目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时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负责落实和改进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审计所需的会计核算资料;负责落实改进会计核算与管理方面的审计整改要求;配合学校各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审计所需的资产管理资料;负责配合审计处解决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校内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负责提供内部审计需要的资料;负责落实本单位审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业务时,要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其经费由学校给予保证。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学校为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经费保证,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学校各二级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预算的执行及决算;
(三)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
(四)学校二级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五)基本建设项目及修缮工程项目;
(六)科研项目;
(七)学校党委和行政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校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计记录、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数据);
(二)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记录和拍照;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审计事项向审计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学校党委和行政反映,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停止该行为;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及时向校党委和行政报告,经批准后,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八)及时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十)学校赋予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其他权力。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和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指示,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处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时无法确定的审计事项、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审计事项,由学校有关单位书面报告,经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交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织2人或2人以上的审计小组并明确一名主审人员,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汇报。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不作答复视为无异议。
审计小组核实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内容,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审计报告后,连同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意见书送审计处审核。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处理结果等通过校党委或是行政会议的方式报请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如无异议必须对审计建议落实整改,并在60日内将审计整改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处。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组提出的建议,第一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整改。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对审计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书面提请学校组织核实。
第十九条 审计小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整改效果。
第二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可以利用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或其他外部机构的审计、检查和评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由审计小组按审计档案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材料,经审计处审查验收后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五章 激励与惩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在审计工作中为学校追回资金、减少浪费、节约开支,取得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对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中,严格为学校把关,节约基本建设经费和专项经费开支的,按审减额的2%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处提出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或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各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告诫、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各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武科〔2009〕56号)同时废止。
武汉纺织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印发 |
上一条: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纺大审〔2017〕2号)
下一条:关于规范学校小型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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